十堰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施行办法

(2015年11月25日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4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来源: 任免工委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08-27     |     [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十堰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四、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六、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七、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八、有关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九、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