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办法

(2020年6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来源: 十堰市人大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2-02-08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确定3—5名市人大代表作为联系对象,市人大代表各确定3—5名人民群众作为联系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市人大代表,一般为一线的工人、农民,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妇女、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归侨、企业家等代表。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原选举单位和其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人选,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筹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市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十堰高质量发展。

  联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宣传省、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四)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表达人民群众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了解代表及其所在单位、行业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帮助代表和人民群众解决现实工作、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七)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立足本职岗位,注重经常联系,切实提高实效。每年联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通过联系对象了解、收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和举行活动时应当邀请联系对象参加。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定期走访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要定期走访联系的人民群众。走访的方式可以结合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参加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每一名市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安排一天为市人大代表接待日,邀请联系对象参加,听取本选区人民群众的意见诉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联系对象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向市县两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也可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反馈。代表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条  加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建设,把乡镇、街道建立的代表之家,社区、村建立的代表小组活动室,作为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

  工作平台应当及时发布活动安排公告,公布代表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内容等,并做好工作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和APP,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安排活动开展、提交代表建议、展示履职风采等情况,进一步畅通市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全面提升代表工作信息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要对联系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履职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述职活动,由本选举单位产生的市人大代表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情况,经本人整理后,于每年11月底前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汇总,并于11月底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作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组织媒体,宣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的先进典型,扩大双联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联系过程中,要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遵守宪法法规,严格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