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程

(2020年6月1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来源: 十堰市人大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2-02-08     |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办理的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代转他人信件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十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为提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指导与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组织开展代表培训,协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提出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十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协调有关部门向代表通报涉及本行政区域发展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民生问题等有关情况,编印建议选题参考资料,协助代表收集建议素材。

  第八条  代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准备拟提出的代表建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十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了解掌握、收集汇总代表拟提出的建议意向。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议案组工作人员、各代表团议案建议专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开展代表建议阅看服务,从合法性、政策性、针对性、规范性等方面协助代表修改完善建议。

  第十条  代表建议经各代表团议案建议专职工作人员阅看、代表团领导签字后报送大会议案组,大会议案组应当及时登记签收,按照分工转送有关工作人员阅看。大会议案组对代表建议有反馈建议的,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经代表同意后,由代表撤回或者修改后重新提交。代表建议内容相近的,经提出代表建议的代表同意后可以合并提交。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选优配强大会议案组工作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骨干参加大会议案组工作。各代表团应当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做好议案建议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议案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初步分办意见并告知建议办理单位。

  有关机关、组织对收到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即时向大会议案组说明情况,并由其负责调整和协调。

  大会议案组对代表建议的初步分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应当在会议期间交办完毕。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无法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完善代表建议交办协调工作机制,提高交办准确性、时效性,逐一向代表反馈代表建议交办情况。代表对建议交办情况有意见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协商,并向代表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办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议题,明确办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及责任分工。办理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带头领办代表建议,实行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坚持以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推动解决问题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办理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当安排熟悉相关情况的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代表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资料,听取代表意见,做到每件代表建议都与代表沟通后再答复。建议办理的调研和座谈应当邀请代表参加。与代表见面沟通也应当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提出会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认为会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会办单位重新提出会办意见。

  第二十条  办理单位对连续多年提出的代表建议或者代表建议持续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同类问题,应当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当面听取群众意见,与代表共同商讨办理措施。对应当办理、可以办理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性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加大力度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答复内容应当客观、具体、实在,理由充分、计划可行、措施有力。答复中承诺解决的事项,应当纳入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兑现承诺。

  第二十二条  办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包括初步办理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代表与办理单位联系沟通的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收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情况。代表对建议办理评价为不满意的,应当交由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总体工作情况,吸收采纳代表建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大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程序、方式、要求相同。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代表建议,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筛选、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形成重点代表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综合代表反映比较集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遴选一批代表建议,与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进行联合督办。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每年第四季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的联系,做好代表参加相关代表建议督办座谈、调研等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向代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情况、重点代表建议督办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通过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媒体通报会、组织新闻单位采访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十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将每年代表提出建议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对优秀代表建议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