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我市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做法与思考

来源: 本网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日期: 2010-10-23     |     [      ]

  赵  丹

  【背景资料】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文共九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强调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明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二是立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发挥,明确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强调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三是强调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充分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四是强调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五是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为解决长期以来阻碍法律监督工作的难题提供了依据;六是强调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七是规定各级政府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八是更加明确地界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监督和支持”的关系。
  省人大《决定》出台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为了抓好《决定》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一年多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能,注重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发挥“一个主导作用、一个主体作用、一个支持配合作用”,围绕贯彻落实《决定》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有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主要做法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主导作用,依法督促好《决定》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既是《决定》的制定机关,又是《决定》贯彻落实的执行、督导、检查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中有着主导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和具体要求,在结合上做文章,在深入上下功夫,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上来。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检查检察机关专项工作,先后作出的《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决议》,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对我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专项工作检查及决议也反映了省人大《决定》精神。
  (二)检察机关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好《决定》。检察机关是贯彻落实《决定》的主体,我市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中,做了很多工作。通过向每名干警发放《决定》读本,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启动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建立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捕说理制度等,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通过开展监管场所专项执法检查、搭建群众参与法律监督平台、强化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沟通联系等,认真查找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2009年,我市检察系统有1个基层院、2名个人获国家级表彰,在湖北省检察院对2009年度各市州院检察工作评议表决中,十堰市检察机关取得了综合排名全省第二名的较好成绩。
  (三)政府和法院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应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给予支持和配合。一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都比较支持检察工作,依法落实了各项经费和增长机制,满足了检察机关办公(办案)设备、人员经费等工作需要。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法院系统在接受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执行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也值得肯定。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决定》出台才一年多时间,贯彻落实工作处在起步阶段,我市整体上对《决定》学习、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各相关单位在贯彻落实上也存在认识上的差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全市上下整体联动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全社会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氛围还没形成;人大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手段比较弱化;检察机关依照《决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气势还不够壮,敢用《决定》、善用《决定》、用活《决定》的能力还有待加强,检察队伍自身素质建设、能力建设的步伐还较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
  三、思考和建议
  (一)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创新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一是由市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职能单位进行学习研讨,必要时可开展贯彻落实《决定》、强化法律监督工作论坛,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整体联动机制;二是开展专项的调查,如针对检察机关自身对《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针对政府、法院等部门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各相关部门吃透《决定》精神,加大对《决定》的落实力度;二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深入有关部门及案件当事人、律师、群众中调查了解情况,听取代表对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意见建议,不断丰富完善贯彻落实《决定》、强化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出台本地关于加强《决定》落实的决议或实施细则,使《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轨道。
  (二)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主体作用,推动检察事业新发展。检察工作要进一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把对《决定》的学习贯彻演变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行动。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重视对下级院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基层院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努力抓好各级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办案水平。
  (三)进一步督促司法、行政部门,结合体制改革,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贯彻落实《决定》的合力。一是要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本系统的“执法两制”结合起来,做到同学习、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二要依法保障与检察机关的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确保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及时顺畅;三是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要紧密配合,对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要共同研究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水平。(作者单位: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