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何光东、汪厚发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 十堰市人大     |    作者: 人事任免工委     |     发布日期: 2024-08-30

2024830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何光东、汪厚发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何光东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汪厚发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何光东、汪厚发同志的辞职请求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