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关于就规范城市养犬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
(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138号建议)
来源: 十堰人大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6-02-11
编号:138
代 表 团:茅箭区代表团
代表姓名:陈伟、明 辉、查孟达
一、案由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人把养犬作为业余休闲,乃至居家看门的一种娱乐方式,但不文明养犬问题时有发生,因养犬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案件日益增多,狂犬病等疫病更是对公共卫生及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明养犬的广泛关注,也对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案据
截至2024年底,据各区上报市创卫办不完全统计,城区犬只存量8500余只,其中流浪犬600余只,公安机关登记犬只4860只。目前,文明养犬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规范养犬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不文明养犬问题时有发生,因养犬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案件日益增多,狂犬病等疫病更是对公共卫生及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不明确,养犬管理涉及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管理、卫健、市场监督、房地产、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职责任务,建立犬只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违法处罚的完整规范体系,通过联动执法、综合治理,对养犬行为全流程的监督管理。三是执法管理手段有限,执法过程中,需要对疑似病犬、无主流浪犬、禁养犬只等采取鉴别、收容、强制检疫、免疫、捕杀等措施,目前大部分工作都无技术和物质条件去完成,不能依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明养犬的广泛关注,也对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将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规范养犬人行为和权力义务,有效解决养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指数,是亟需解决的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
三、建议
鉴于文明养犬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管理相关内容或者就养犬管理工作单独立法,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职责任务,建立犬只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违法处罚的完整规范体系,加强对养犬行为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划定市区养犬区域、限定养犬种类、犬只实名制管理等,全面规范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全市统一执法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我省武汉、黄石、宜昌、鄂州已立地方性法规。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府财政保障。明确城管、公安、农业、卫生、食药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政府财政保障。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养犬管理社会化进程,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城市养犬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教育宣传引导,营造文明养犬氛围。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集中宣传犬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文明养犬、预防狂犬病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文明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发动市民积极参与、互相监督文明养犬行为习惯的养成,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长效机制。政府出资建设犬只登记系统,免费办理犬牌证件芯片和实体证件,为辖区养犬家庭建立文明养犬信息电子档案,包含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信息、免疫情况等;将养犬行为监督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将文明养犬志愿服务项目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公开招标购买志愿服务,发挥志愿者的监督引导作用,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阻,构成违法的将线索提交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罚。
五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文明养犬便利条件。政府出资建立“流浪犬只救助领养中心”或购买社会救助领养服务,健全收容领养等管理机制,规范流浪犬只的救助领养。在市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绿地、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区域,增添犬只排泄物收纳桶等城市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