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关于尽快明确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单位的建议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126号建议)
来源: 十堰人大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5-01-16
编 号:126
代 表 团: 张湾区代表团
代表姓名:张晓洁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将第九条修正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调整至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此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前由未保办牵头,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此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未保办不再承担牵头工作。2024年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市妇儿工委办清理不再保留。目前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尚未明确牵头单位,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建议:
1.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目标。建议参考黄冈市做法,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宣传部、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参加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纳入各单位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单位评定,确立“双下降、一底线”两个硬目标,即确保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双下降,严守全市不发生涉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基本底线。
2. 抓关键补短板,织密保护网,筑牢预防链。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层级,需要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构建高效率、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综合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