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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监督法应把握六大重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关小兰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00:37:13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前,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要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是由人大监督的特点决定的,人大监督的特点在于:密切联系群众;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只管重大问题,不处理具体事务,只决定、不执行。这些特点决定了人大监督十分有利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有利于既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又能够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效率。监督法第三至第七条从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核心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五条重要原则,以使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具有群众基础。
   
二、要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目的。胡锦涛总书记8月27日就制定监督法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个确保”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目的,就可以保证我们的每项监督工作能够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目标提供服务,就会有效地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要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六种形式。这里最基本、最主要的是两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一是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把对工作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三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了解,可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善于运用这一监督形式,认真行使好监督职权、开展好专项工作评议。
   
四、要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种途径,一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等,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就可以有效地促进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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