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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 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来源:    作者:十堰人大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00:33:01
 

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

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免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3日)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制度,始终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党委提名推荐,“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定程序,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结合在一起,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

一、主要做法:

1、从严把关,实现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

多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党管干部的原则贯穿于人事任免工作的全过程。党管干部是党对国家实行政治领导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前提,依法任免干部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党通过法律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形式,二者在选拔任用干部的目的、原则和标准上都是一致的。因此,我市人大在行使法律赋予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时,始终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找准二者的结合点,将党委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人选与人大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干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努力保证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委推荐提名的人事任免方案和“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高度重视。围绕市委人事安排意图和“两院”提请的议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干部任免委员会认真初审后,向主任会议汇报。对于市委推荐的重要人选,人大还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尽可能让委员们全面了解市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任职理由和推荐人选情况。二是市委在研究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人选时,充分征求人大党组领导的意见,对于重要岗位的人选,分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还亲自到人大找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征求意见,把工作做在提请常委会任命之前。如在 2005年3月换届提请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时,市委书记、人大主任亲自主持召开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并在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命议案时,分别到各组说明市委人事安排的总体设想、理由和推荐的程序,听取并征求了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三是严把法律职务的任命关。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命,做到严把“四关”,即资格审查关,看是否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民意测评关,任命的对象是否符合民意,群众是否赞成;法律考试关,拟任人员必须进行法律考试并合格;审议表决关,对审判员、检察员及其以上法律职务的任命,要求任命对象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做表态发言,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表决。

2、完善制度,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也是规范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度建设十分重视。 2000年2月,我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人事任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兄弟单位的作法,对《十堰市人大常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多地了解“两院”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避免只见材料,不见其人的做法,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于2003年5月我们又对《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7条提出了补充修订,增加了“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除平职轮岗交流的外,须到会表态发言”的内容。这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表决“两院”干部时,能够既知其情、又见其人,结合提请任命人员的材料,更全面的了解被任命人员的情况,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地投明白票。虽然经过两次对《任免办法》的补充修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事任免工作的深入开展,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待省人大出台《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之后,我们再按规定进行完善。

3、健全机制,严格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程序  

为了保证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各个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这些年来,我市人大从健全机制入手,严格人事任免的法定程序,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一是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为了互通情况,加强联系,早作安排,我们建立了与市委组织部和“一府两院”的定期工作联系机制,相互沟通人事任免信息,及时掌握人事动态,定期通报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召开时间,有的放矢地做好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  

二是建立主任会议的审查机制。 在接到“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后,任免委员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回,如在 2002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1名检察委员会委员时,该同志是法律大专学历,修改后新的《检察官法》规定,必须是大学本科学历,且省高检对40周岁以上的现任检察官,凡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进行续职资格培训,而该同志还没有进行续职资格培训,我们将此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该同志必须经续职资格培训后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每次的任免议案,干部任免工委都是在认真初审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连同提请的任免议案及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并发给主任会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在讨论重要人选和个别有争议的人选时,要求提请机关详细介绍拟任干部情况并说明提请任命的理由,以便对拟任人员有更全面的了解。如果认为拟任人员情况不清或涉及重要问题需要调查时,要求提请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待查清核实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三是建立任前考试机制。 按照《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 23条的规定“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同时还规定考试成绩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这些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增强干部法律意识,提高干部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凡任必考的制度,包括个别副市长的任命和代市长的任命,都同样作好应试和测试,五年来,共有123名提请任命的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已形成制度并基本规范、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四是建立表态发言机制。 为了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的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我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规定了对提请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作表态发言,为使制度不断完善, 2003年第26次常委会对《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两院”提请任命的其他人员,除平职轮岗交流的外,也须到会作表态发言,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任前表态发言制度。通过表态发言,提请任命人员阐述自己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岗位职责、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不仅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在任命前见到其人,还能更直观更全面地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工作思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做到知人善任,拟任人员通过表态,向人大及社会作履行职责的承诺,增强了拟任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他们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是建立审议表决机制。 人事任免关键环节是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阶段。过去,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一般采取大会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自 2000年以来常委会改进了审议方式,会议的第1天宣读人事任免议案和拟任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会中分组对人事任免议案进行审议,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机会多了,酝酿时间长了,审议更加充分,同时,我们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审判、检察人员的表决方式,由原来的多人合并一次举手表决改为逐人举手表决,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

六是建立任后监督机制。 为确保被任命的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公正廉洁、认真履职、不负重托,我们建立了任后监督机制。如“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每年年初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届内接受一次常委会的评议,不定期地开展工作评议等。对于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或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除要求查清事实、限期改正外,还与组织、纪检部门联系,共同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二、几点体会  

1、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 两者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核心领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法定职权正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推荐的干部明确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党的领导,体现党的领导。  

2、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关系。 党管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二者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我们要在实践中找准二者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善于使党委意图通过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人事任免既体现党委意图,又能保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3、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干部缺乏群众基础,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较大,在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这不仅不影响党的领导和形象,恰恰是维护了党的领导和形象。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方方面面,了解的情况多,了解群众的意见多,了解情况的渠道多,有的情况可能是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过程中没有发现或遗漏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权力,正是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的具体体现。  

4、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任命与监督的关系。 任命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基础,是前提;监督是手段,是过程。其目的是提醒、促使被任命的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必须把任命和监督统一起来,通过有效监督使任命对象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确保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之上。  

六是建立任后监督机制。 为确保被任命的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公正廉洁、认真履职、不负重托,我们建立了任后监督机制。如“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每年年初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届内接受一次常委会的评议,不定期地开展工作评议等。对于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或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除要求查清事实、限期改正外,还与组织、纪检部门联系,共同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二、几点体会  

1、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 两者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核心领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法定职权正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推荐的干部明确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党的领导,体现党的领导。  

2、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关系。 党管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二者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我们要在实践中找准二者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善于使党委意图通过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人事任免既体现党委意图,又能保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3、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干部缺乏群众基础,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较大,在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这不仅不影响党的领导和形象,恰恰是维护了党的领导和形象。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方方面面,了解的情况多,了解群众的意见多,了解情况的渠道多,有的情况可能是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过程中没有发现或遗漏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权力,正是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的具体体现。  

4、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任命与监督的关系。 任命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基础,是前提;监督是手段,是过程。其目的是提醒、促使被任命的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必须把任命和监督统一起来,通过有效监督使任命对象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确保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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