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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2000年4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市民了解和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旁听名额及有关事项。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的十堰市市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持有居民身份证和介绍信,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受理旁听人员申请登记后,按公告的旁听名额和会议的内容,确定旁听市民,发给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市民在领取会议旁听证和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到会,在指定的席位就座。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市民如果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于会前或会后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市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 第八条 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十堰市投资的台、港、澳同胞和持有暂住证在十堰市工作或者居住者申请旁听会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