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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数:
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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