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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十堰人大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22:09:50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07年7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十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秦鸿毓所作的《关于全市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各级党委、人大关于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一批大案、积案和难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会议强调,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会议指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依法审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确保公正判决、裁定,为案件执行打好基础;要严明执行纪律,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认真做好异地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执行人员,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人民法院,迅速依法处置。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帮助排除干扰阻力。对滥用权力非法干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国家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维护法律权威,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要通过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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