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来源: 十堰日报     |    作者: 孟建锦 刘 恩     |     发布日期: 2025-03-01
3月1日,《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市为强化燃气安全全链条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首部专项法规,标志着全市燃气安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全面总结提炼燃气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完善责任体系,突出安全为要,从燃气设施安全、经营安全、使用安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构建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燃气安全综合性法规的空白,为防范燃气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国敏表示,《条例》明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燃气领域“气质、气瓶、阀门、软管、管网、用气环境”等关键环节,细化全流程管理要求,推动燃气安全从源头管控到未端治理齐抓共管。
针对燃气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条例》明确实行分类管理,对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经营者分别设定准入条件和运营规范。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统一监管、协同联动”的治理格局。
《条例》明确用户需使用合格器具、配合入户安检,并禁止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对于非居民用户、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
此外,《条例》明确将数字化手段贯穿安全管理全链条,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管网运行、气瓶运输等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预警;瓶装燃气实行“一瓶一码”追溯管理,气瓶充装、配送、检测等环节全程可溯。
为避免“一刀切”执法,对燃气用户未按规定使用燃气的行为,《条例》明确在严格处罚的同时设置整改缓冲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予处罚;对自行加热气瓶、拆卸阀门等危险行为,依法设定罚款标准,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