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原则。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下,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的结论。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是遵循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的,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关系到选举方式,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正是我们的选举制度真实公正的一种重要表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最基本的描述就是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市和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则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选举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正职领导人一般要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同时也对提名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称作秘密投票,它的优势在于选举人能更为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干扰,毫无顾及的选举其愿意选举的人。我国选举法也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上述的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原则构成了我国现有选举制度的五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