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在中国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取得巨大的成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逻辑。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逻辑有助于研究党领导人民探索建立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律,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制度自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逻辑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面临空前危机,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中国人民进行了长期探索。历史上清朝末年曾经实行过君主立宪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成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国效仿西方民主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在中国轮番上演,由于它们既没有社会基础,又没有阶级基础,最后也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中国的发展道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从而领导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辛探索和伟大斗争找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纲领中明确提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在大革命时期,党领导工农运动,在城市建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市民代表会议,在农村组建农民协会,进行了政权建设的最初探索。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人民建立苏维埃政权,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态。在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陕甘宁边区实行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1939年在延安召开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正式选举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晋察冀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陆续建立起了政权组织。经过这些实践和探索,我们党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各解放区相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向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命名的地方权力机构,它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乡、县、省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
纵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历程,这一制度来源于对近现代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的深刻总结,借鉴于苏维埃制度模式,植根于中国国情和实际,孕育和成熟于各个时期党领导人民的伟大斗争,是中国人民长期浴血奋斗、不懈探索取得的伟大成就,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逻辑。
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逻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巴黎公社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实践,已经对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形式作出了描述和探索。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揭示了资产阶级议会的虚假性,指出它是真正形式主义的,是“清谈馆”,不是真正代表和反映人民利益的机关。1871年的巴黎工人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反动统治,成立了巴黎公社,由人民群众直接选出86名代表组成公社委员会,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提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建立真正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机关理论和政权建设学说。其核心观点是,“一切有关社会事务的创议权都留给公社”,就是由人民代议机关集中掌握一切政治权力。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在揭示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压迫人民、奴役人民真正本质的同时,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一个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机关时总结了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历史经验,提出并实行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念,确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中国特色的政权模式。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中国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实行怎样的制度等问题作了系统、明确的阐述,对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关于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作了总结,并且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对新民主主义国家应该实行的纲领作了详尽说明,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总结中对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党的代表会议制度进行专题论述,为夺取全国政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理论准备,并有力印证了马列主义的民主政权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毛泽东发展了马克思政权建设学说和代议制的理论,结合我国政权建设的实践,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最后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进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指导和推动了新时代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追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渊源,可以得出,这一制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学说的基础上,并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建构了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逻辑。
三、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传统文化逻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因,任何国家制度的创建,都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根基。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历史文化发展的长河中,诸如大一统思想、和合思想、民本思想、大同思想等文化理念都对中国的政治制度有着深远影响。其中,民本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精华,在历史上影响着各个朝代的政治统治制度,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天然的文化思想渊源。早在殷商时期人们崇尚占卜迷信、重天敬鬼,后期周人从商王朝的覆灭中看到了人民武装倒戈的力量,开始认识敬德保民的重要性,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和对民众的关爱保护,开启了民本思想的先河。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王朝礼乐崩坏、天下大乱的现实动摇了人们对天道的崇拜,同时人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的主观能动性,也促进人们对民众价值的新认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孔子的“仁爱”思想和孟子的“仁政”思想。孔子的“仁爱”主张对亲人的爱、大众的爱和对万物的爱,追求的是一种爱满天下的境界。孟子则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爱”的学说,并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和“富民”与“教民”以及“听政于民”和“与民同乐”的“仁政”思想,标志着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形成。汉唐时代把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仁政思想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完善。唐太宗李世民秉承“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统治理念,施行仁政,深得民心,开创了“贞观之治”。明清时期,古代民本思想得以发展,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子为代表的一些进步思想家对封建君主专制独裁进行了深刻批判和揭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深刻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主张限制君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被视为中国早期民主思想的启蒙。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对中国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中国近现代一些进步思想家倡导和推行的政治制度的变法和改革都渗透着民本思想的印记。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也是继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
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有本质区别,前者的核心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但其中蕴含的尊重人、重视人的价值、以人为治国安邦之本,重视民意、与民同乐的思想形成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这种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血脉联系和思想土壤,支撑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传统文化逻辑。
四、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理逻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的根本政治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明确以国家根本法和治国理政总章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宪制基础。“五四宪法”在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明确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新中国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框架,突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中的重要作用。它表明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并没有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也没有简单地模仿前苏联的工农兵苏维埃政权制度,而是根据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具体特点,结合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独立自主地建立起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五四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其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和现行宪法中都得到了很好地继承,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完善和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了实施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相应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选举法、立法法、监察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方式、运行程序和活动规则等,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规范运行和实施、高效发挥作用提供了系统的法制保障。从共同纲领到后来的四部宪法,从有关法律到相关法规,都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实施的法理逻辑。
五、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逻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被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证明了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好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可能千篇一律、归于一尊”,“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根植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又吸收借鉴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相比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搞“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两院制”,不搞西方所谓的“宪政民主”,而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的基本定位,有效避免党派之间相互倾轧、三权之间相互掣肘的弊端,有效保证各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协调运转,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70多年来,党和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和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文化繁荣鼎盛,人民安居乐业;有效调节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实现国家机关和领导层有序更替,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安定的政治局面;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制定和实施了13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凝聚各方面力量聚焦既定目标不懈奋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创造的两大奇迹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国家和人民经得起各种风浪、战胜各种困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的可靠制度保障,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可靠制度保障。
总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植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好制度,是具有浓郁特点、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好制度,是能持续推动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伟大目标征程中,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加自觉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坚持好、完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