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 人民日报 》(2011年06月09日04 版)
来源: 本网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日期: 2011-07-14     |     [大   中   小]
●参加县级、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分别将达9亿多人、6亿多人
●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记者霍小光、周婷玉、崔清新)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近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陆续展开,其中,山西大部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已经选出,江西大部分地方处在投票阶段,北京、天津、吉林等地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
据了解,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必经程序?广大选民将如何登记和参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去年3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作了最新修改,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请问这次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选举法的这次修改,主要精神可概括为“一个重点”、“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按照选举法新的精神,严格依法进行。这就是这次选举与往届的不同,是这次选举的突出特点。
“一个重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这三个平等体现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此外,新的选举法还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投票选举程序等问题一并作了修改。
问: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为了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可以采取选举机构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选举工作机构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
问:我国流动人口已有2.6亿,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保障?
答: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应依法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如认为条件成熟,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具体操作中,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问: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为了方便选民全面准确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推荐者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协商、讨论候选人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大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为使选民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由原规定选举日的5天以前修改为选举日的7天以前。
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